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審計決定的。
1.具體投訴請求: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機關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2.法定途徑: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
1.具體訴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
2.法定途徑:復查和復核。
3.法律依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審經責發〔2014〕102號)。
(三)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報告有異議。
1.具體訴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承接項目的單位對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報告有異議。
2.法定途徑:復查和復核。
3.法律依據:《浙江省審計條例》。
(四)人事關系爭議。
審計系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五)勞動關系爭議。
1.具體爭議:審計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等。
2.法定途徑:申請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控告違法行為。
1.舉報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對口業務處室 |
1 | 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情況、財政收支情況 | 財政處 |
2 |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
3 |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 金融處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財務收支情況 |
5 | 其他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的政策執行和風險控制情況 |
6 |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
7 | 省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專項資金及海洋與漁業、新農村建設資金 | 農業處 |
8 | 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省屬企業境外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 經貿處 |
9 | 省屬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
10 | 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省安監局及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
11 | 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 投資一、二處 |
12 | 礦產、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情況 | 環資處 |
13 | 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等 |
14 | 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旅游局、省地勘局、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省有色金屬勘察局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
15 | 省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部分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 行事處 |
16 | 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財務收支情況,省政府涉外部門財務收支情況,省級以上開發區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情況 | 外資處 |
17 | 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 社保處 |
18 | 省政府相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科技、文化專項資金 | 文教處 |
2.法定途徑:審計監督舉報。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浙江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浙政辦發〔2009〕153號)。
(二)檢舉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反映審計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勞動紀律等行政紀律行為和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等。
(三)檢舉審計機關黨員干部違規違紀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反映審計機關黨員干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行為。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察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三、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申請信息公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定,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二)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7號)。
四、應當逐級信訪反映的事項
對審計機關(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審計機關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具體事項:
1.反映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
2.反映審計機關對群眾舉報的屬于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
3.反映審計機關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
4.反映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向被舉報單位(部門)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
5.反映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6.反映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不文明的行為。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審計機關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審計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
(二)法定途徑:信訪。
(三)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文明審計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