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審計處罰決定。
1.具體訴求:被審計單位或個人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處罰決定。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審計條例》。
(二)不服審計強制措施。
1.具體訴求: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強制措施。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不服審計決定。
1.具體訴求: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機關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作出的審計決定。
2.法定途徑:裁決(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浙江省審計條例》。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
1.具體訴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
2.法定途徑:申訴。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五)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意見有異議。
1.具體訴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意見有異議。
2.法定途徑:申訴。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
(六)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報告有異議。
1.具體訴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承接項目的單位對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報告有異議。
2.法定途徑:復查、復核。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審計條例》。
(七)人事關系爭議。
審計系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復核、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八)勞動關系爭議。
1.具體爭議:審計系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等。
2.法定途徑: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于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控告違法行為。
1.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2.法定途徑:向審計機關舉報。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二)檢舉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反映審計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勞動紀律等行政紀律行為和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等。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三)檢舉審計機關黨員干部違規違紀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反映審計機關黨員干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行為。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
三、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申請信息公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
(三)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應當逐級信訪反映的事項
(一)具體事項:
1.向審計機關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
2.對本級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
(二)法定途徑:信訪。
(三)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信訪條例》。